環境保護部、外交部、發展改革委、科技部、工業和信息化部、財政部、國土資源部、住房城鄉建設部、農業部、商務部、衛生計生委、海關總署、質檢總局、安全監管總局、食品藥品監管總局、統計局、能源局
公告
(公告2017年第38號)
《關于汞的水俁公約》生效公告
2016年4月28日,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準《關于汞的水俁公約》(以下簡稱《汞公約》)?!豆s》將自2017年8月16日起對我國正式生效。
為貫徹落實《汞公約》,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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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、禁止生產汞制劑(高毒農藥產品),含汞電池(氧化汞原電池及電池組、鋅汞電池、含汞量高于0.0001%的圓柱型堿錳電池、含汞量高于0.0005%的扣式堿錳電池)。自2021年1月1日起,禁止生產和進出口附件中所列含汞產品(含汞體溫計和含汞血壓計的生產除外)。自2026年1月1日起,禁止生產含汞體溫計和含汞血壓計。